个六零年代,山林土地全都归集体公有,护林守山是每一个村民的硬性规矩。
放火烧山绝对是顶格重罪,半点玩笑开不得。
国家在这个时期,有着明确严格的护林管理条例。
针对山林失火、人为烧山的行为管控得极其严苛。
条文清清楚楚、奖罚分明。
尤其是蓄意纵火烧山的案子,一律按照司法标准从严从重惩处。
所有烧山案件,会先严格区分故意纵火和过失失火两种性质。
两种情况的结局天差地别,处罚标准完全不一样。
首先是性质最恶劣的故意纵火烧山。
所谓故意纵火,就是人心存歹意,带着主观恶意做事。
要么是蓄意报复村里、报复他人,要么是心里憋火故意泄愤。
要么就是单纯恶意毁坏集体林木、破坏公家山林资源。
只要被核实是主观故意放火烧山,量刑极其严厉。
第一种情况,只是轻微过火范围,火势没有大面积扩散。
没有造成村民伤亡,只是小部分山林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