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儿没有回报,他们更不愿意。”
“以前养到十五岁已经很困难,现在养到十八岁,恐怕有更多的女婴被遗弃。”
这番话刚才在经筵上没人说,此时私下提出来,很多人觉得有道理。
弃婴、甚至溺婴,一直是一个大问题。
福建一带已经从“男女皆溺”转变为“溺女”,这个女子十八岁才能结婚的限制,有可能会让更多家庭溺女。
刘宗周想到这里就脸色铁青,因为这种事情绝对是陋习,也是他重制礼乐必须解决的问题。
他对此当即表态道:
“每个人都有生存权,即使父母也没有残杀子女的权力。”
“皇上说过: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非不孝也。”
“连大杖都能躲开,更何况要被残害?”
“要为此事专门制定礼法,杜绝这种陋习。”
这个说法,在场的人没有人敢不同意。
无论从哪个角度,溺婴都是毫无疑问的陋习,父母残害子女是大不仁。
但是新生的婴儿有什么能力反抗?就算禁止溺婴,想残害子女的父母,也有其它办法杀害他们。
吏部侍郎李若星道:
“单单严刑峻法还不够,要从道德、甚至宗教上教育,把溺婴作为有伤功德的行为。”
“而且还要让民间养女儿有好处,刘公制定婚姻礼法时,是不是对此多考虑?”
按皇帝说的对等原则制定婚姻礼法,刘宗周是很拿手的。但是关系到利益方面,他就不明所以了,询问李若星道:
“李侍郎说的是哪方面,应该如何让民间养女儿受益?”
李若星在治政上是很有一套的,而且对民间丝缕之利都很关心,提议道:
“皇上说过十五及笄就可以谈婚论嫁,现在推后到十八岁,是为了限制人口和优生优育考虑。”
“那么这中间的三年时间,就是能操作的地方。可以让女子做工补贴家用,或者订婚之后收节礼。”
“在订婚到结婚期间,每逢重大节日,男方向女方家里送节礼。”
“这样稍有些收益,弥补他们多养女儿三年的花费。”
这个办法,听着是可行的。
但是刘宗周考虑之后却说道:
“用收礼弥补损失,确实能让女方家庭获得一定收益。”
“但是就怕将来会变化,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会让一些人的嫁女,转变成为卖女。”
李若星闻言说道:
“把节礼纳入聘礼不就可以了,嫁妆和聘礼的差额,仍旧限制在两成以内。”
“福建那边溺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