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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听完后没有立刻表态,拿起桌上的笔录翻了翻,翻到叶晨光的诉求时,停顿了一下,靠在椅背上闭目思索了几秒。
“报案人的身份确认了吗?”
“确认了,确实是魔都建筑大学的助教,搞建筑设计的。”
“监控看了吗?”
“看了,跟报案人说的完全一致,那个女的在公开场合当着好几个人的面,指着报案人骂“渣男”,还说同行的女士“眼神不好”。
整个过程持续了,大概一两分钟,报案人没有任何过激反应,就是录了音,然后报了警。”
所长喝了口茶,手指在桌面上轻轻敲了几下,然后接着问道:
“那个朱锁锁呢?什么态度?肯道歉吗?”
“不太配合,她觉得自己没错。一直强调报案人是她闺蜜的前男友,分手没几天就找了新欢,她是在帮闺蜜出气。”
所长嗤笑了一声,心说这是又遇到了个法盲。遇到不跟她较真儿的倒是还好,可不是所有人都是任他人拿捏的软柿子,这回她算是碰到了硬茬,还是能崩掉她牙,不肯善罢甘休的那种。
“她那个闺蜜呢?来了吗?”
“刚给她家里和她闺蜜打过电话,这会儿应该正往这边赶呢。”
所长挠了挠下巴,看了民警一眼,然后说道:
“也就是说,她是为了一个不在场,不知情,甚至可能根本不需要她出这个头的人,在公共场合辱骂一个她根本不熟悉的人?这不是吃饱了撑的吗?”
民警笑了笑,没有说话,因为不需要说,答案已经在那里了。
所长思忖了片刻,最后有了决断:
“依法办吧。”
民警点了点头,转身走出了所长办公室,他走回自己的办公桌前,坐下,翻开《治安管理处罚法》,找到了第四十二条。台灯的光线照在泛黄的法条上,那些他背了无数遍的文字,在今天晚上又一次被激活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威胁性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朱锁锁的行为,属于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而且是在公共场合,当着多名目击者的面,情节清晰,证据确凿,没有任何争议空间。
至于“情节较重”的认定依据——报案人是大学老师,职业具有特殊的社会评价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