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攻讦,是好事是坏事还不确定。
种君出身名门,品格自具,又能恬淡自守。单单这几桩,已经超过在朝具位庸臣良多,实不必过谦。韦端笑了笑,然后话锋一转,如今还有一惑,这「有罪先请」之律,不知种君可有指教?
有罪先请,是出自《宽吏罪诏》,其中表曰: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缓长、相,有罪先请。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
既然种劼提出了十恶论,若是韦端继续唯唯诺诺,不敢正面棘手问题,那么就会显得韦端在重大问题上没有担当的勇气,那么参律院的未来走向,有可能就会因此而受到影响,所以韦端见种劼已经开了这个头,自然也就豁出去,一举把最为重要的问题抛出来了。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汉代的律法已经基本上从法家转成了儒家。
所谓亲亲相护、有罪先请,乃至于春秋决狱等等,都是儒家的律法。甚至因此影响到了后世,拿着一本经文登堂宣判的,并不是只有后世的色目人才干的事情。
儒家子弟当官,一手拿着经文,一手拿着节仗,经文怎么解释他说了算,如何判决也是他说了算,起初还能维持本心,但是大多数人都难敌贪欲,最终越混越不成样子。
最开始提出以儒家代替法家的律法的,便是董仲舒。
当然在最开始的时候,董仲舒也用儒家经典,解决了一些疑难案件。
比如说某个人的小孩因为见到了其父亲受到他人殴打,便拿了木棍去解救其父,但是在搏斗过程中失中了他自己的父亲,把他自己的父亲给打死了…
若是按照原本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然后这个人又是打死自己的父亲,弑父当死。
然后就闹到了董仲舒之处,董仲舒根据《春秋》,尤其是《春秋左传》之中的事例,表示此人原本不是要杀其父,而是失手,故不当死。
这种案例或许在后世很好理解,但是在汉代当时确有跨时代的意义,以春秋决狱便成了儒家法的开端。就像是大多数法律规则刚开始的都是要向善的,可是有心人会越来越多一样,一开始董仲舒或许本意是在春秋之中寻找律法的公平,但是后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