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席。
“审判长,我方提交的证据中,还有一份材料,是闫冬萍在孕期前的开房记录。”
“记录显示,在闫冬萍怀孕时间的十日前,她曾入住某酒店,登记信息显示同住人为……被告李霖!”
“同时,我还附上了一份李霖的体检报告,这是在合法范围内,从医院调取的。”
“他的血型为AB型,与O型血结合,能够生出B型血的孩子!”
说着,江晨的目光落在李霖身上。
李霖的心跳加速,表情也彻底慌了。
“法庭无权强制第三人去做亲子鉴定,也没有这个权力去强制要求任何人提供生物样本。”
“但是……”
江晨顿了顿,话锋一转。
“我在此呼吁被告李霖,主动配合进行亲子鉴定!”
“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如果李霖先生确认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那他在法律上就应当承担作为父亲的相应义务,包括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全部合理支出!”
“如果他拒绝配合鉴定,法庭虽无权强制,但这一事实本身……也足以让社会对他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