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道德经》最后一章中“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这句话来高度概括。这句话不仅是对“道”的特性的精准总结,更是老子社会治理思想的集中体现。换句话说,老子希望当时的统治者能够以“天之道”和“圣人之道”为榜样,遵循“道”的规律来治理国家。具体而言,就是要求统治者像“天”一样,无私地滋养万物、造福百姓,不对人民造成伤害;像“圣人”一样,积极为社会和人民办实事,却不与百姓争夺利益,不追求个人的名利与权势,通过这种“利而不害”“为而不争”的治理方式,实现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老子的宇宙生成论思想,是在借鉴远古先哲们对宇宙世界由来与运行规律的感悟所形成的阴阳学说基础上提出的。他在《道德经》中明确提出了“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著名观点。这一观点深刻地揭示了宇宙万物的生成过程:“道”是宇宙的终极本源,它首先孕育产生了“一”,“一”代表着混沌未分的统一体;“一”又进一步分化产生了“二”,“二”即指阴阳二气,阴阳二气是构成宇宙万物的基本元素;阴阳二气相互作用、相互融合,便产生了“三”,“三”代表着阴阳二气交融后形成的第三种物质形态,这种物质形态是万物产生的直接根源;最后,由“三”进一步演化,便产生了宇宙间万物。在这一过程中,“道”不仅孕育产生了一切事物,而且始终潜在地支配着一切事物的运行,它作为天地万物存在的本原与本体,缔造并成就了天地万物。但“道”对万物的这种成就,并非出于有意识的作为或主观目的,而完全是一种自然而然、顺应自身规律的过程。
老子在《道德经》中还提出了“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重要思想。这里的“法”是“遵循、效法”的意思,这句话清晰地阐述了人、地、天、道之间的关系:人要遵循地的规律,地要遵循天的规律,天要遵循道的规律,而道则遵循自身的自然本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道法自然”中的“自然”,并非指在“道”之外还存在一个独立的、实体化的“自然”事物,而是对“道”的存在状态与运行方式的一种形容,它体现了“道”的自在性——“道”的存在不依赖于任何外部事物;同时也体现了“道”的无为性——“道”的运行不带有任何主观意志和目的。“生而不有,为而不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