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而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释义:
《定法》是对当时各国变法实践的经验总结。韩非认为,商鞅“徒法而无术”,申不害“徒术而无法”,都未能“尽善”,必须把“法”、“术”结合起来,“不可一无”。
所谓“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即公布统一的法令,使人们对赏罚有明确的认识。
所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即要善于识别和使用人材,加强对臣下的考核。
“法”是公开于臣民的,“术”则独用于国君。徒术而无法,臣下将无所守;徒法而无术,又不能济法之穷。
此韩非所以不满于申、商于一面的缘故。此篇虽以“定法”标题,实包括“论术”在内。
全篇用问答体,与其它各篇写作方法不同,足见他行文之善于变化。
注释:
1、问者:假设别人发问。
2、申不害:郑国人,以任术着称,韩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公孙鞅:即商鞅,卫国人。
3、程:估计。
4、隆:极,盛,即顶点。
5、任:能。
6、责:求。
7、课:试。
8、宪令:法令。 着:编。
9、慎法:指守法的人。
10、奸令:指犯法的人。
11、师:遵循、学习。
12、徒:独、只有。
13、佐:辅佐。
14、别国:分出之国。 韩与赵、魏是晋之三家,后分晋自立为诸侯,故曰别国。
15、故法未息:旧法未废止。
16、先君:谓晋君。
17、后君:指韩君。
18、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