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负担。
很快,屋内被抢走的奖品被一一清点了出来。
一台崭新的曜橙X6UItra和一台超薄笔记本电脑。
还有一台平板,但已经被汪建聪卖给了镇上的二手数码店,换了3000块钱。
被「抢走」新手机的汪欣欣,则一脸愤恨地盯著汪家怡。
汪家怡看了看同母异父的妹妹,又看了看母亲和继父。
三个人脸上的表情,几乎如出一辙。
怨毒、愤怒、不甘,仿佛恨不得当场把她生吞活剥了。
也就在这一刻,她忽然想起了盛本坤之前说过的话。
「公司能为你做的,只是帮你把监护权转移到橙子教育名下。」
「至于你继父、母亲和妹妹后续如何处理,还得看你自己的意思。」
说白了,这类事情的处理尺度,其实很宽。
轻一点,或许只是警告一番,或者拘留几天。
真要往重了追究,无论是按《刑法》第260条,还是第270条处理,把人送进去关个三年五年,也未必做不到。
但有些事,也要考虑到人性的复杂。
若是由森联集团代劳,一来容易落下仗势压人的口实,给陈延森招黑;二来,万一将来汪家怡心态变了,反过来埋怨森联集团下手太狠,又该怎么办?
所以,这件事只能由汪家怡自己决定。
一个小时后,镇民政协会的办公室内,一份临时保护协议正式生效。
等流程走完,汪家怡的监护权就会转移到橙子教育名下。
最终,汪母在协议上签下了名字。
继父虽然不甘,却也在巡检员和民政工作人员的注视下,按下了手印。
正当汪建聪刚想起身回家时,一名巡检员立马喝道:「干什么?坐下!」
「我...我回家啊!」
汪建聪结结巴巴地说。
「回家?」
两名巡检员对视了一眼,心里顿时生出几分感慨:普法工作,果然任重道远。
其中一名巡检员解释道:「《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家庭成员经常性实施打骂、冻饿、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
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