嚓噗小说 > 都市言情 > 开局被顶替,我越战越勇 > 第832章 亲戚只是关系近,不代表能力强。(5/5)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未准确区分民事借贷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边界。

原审判决中,直接将本案定性为刑事诈骗,完全忽略了本案基础事实的核心属性。

案涉健身房,是上诉人实际参与经营的真实实体。

收购其他股东股权、后续开设分店,并非不能达成的,完全虚构的事由。

上诉人仅在借款时隐瞒了自身债务危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的部分辅助事实,该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民事欺诈,并非刑法意义上,整体虚构借款基础事实的诈骗行为。

原审判决中,未查明受害人在出借350万元决定时的完整决策过程,便直接推定受害人是因上诉人的不实陈述才出借资金。

更是完全排除了出借人本身,是出于赚取‘高额利息’目的,以及对上诉人经营场所实地考察过后,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客观背景。

该事实认定,缺乏了完整证据链支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二,原审判决据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严重不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原审判决中,仅以【资金未按约定用于收购股权,而是用于偿还旧债与个人挥霍、到期前转移名下车辆、逾期后失联躲避催讨】这几个孤立行为。

便直接推定上诉人,自始具有非法占有350万元的主观目的,完全不符合‘借贷型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规则。

1,借款发生时,上诉人仍持有健身房50%的合法经营股权。

该项目当时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具备持续经营收入来源,并非在完全无任何还款能力的前提下骗取资金。

2,案涉资金用于偿还旧债,本质上是为了盘活经营资金链,并没有将全部资金用于赌博、吸D等违法高风险活动,不能直接等同于‘非法占有’。

3,到期前转移名下车辆,是因为该车辆实际上,乃是由其母亲全额出资,且实际价值只有50万左右。

无证据证明,该行为直接导致出借人债权完全丧失可执行性,不属于典型的恶意转移全部资产,逃避债务的诈骗行为。

4,借款到期后不接电话、躲避催讨,是因上诉人陷入到了债务的‘心理焦虑’中,并未完全失联。

更不具有从借款之初,就计划彻底隐匿,逃避全部债务的思想。

该行为,可以看做是债务逾期后的不当处置,不能反向推定借款时就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家里刮台风,停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