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上忽悠自己。
事实证明,金胜说的全对。
“另外,就是监督申请书上也强调过的一点。”
“案件从最初的立案侦查开始,就透露着一股不寻常。”
“速度太快了。”
“一件网络类型的寻衅滋事,从报案、到做报案笔录、初步审查、正式立案、上门抓人、审讯,全程连半天时间都不到。”
“这种效率,我在检察署2年多....从未在任何一件案子上见到过。”
“丛检,您看看时间就知道了。”
“人是24年3月5号下午4点抓的,笔录是当晚7点44分出的,正式立案是7号,传唤证是8号,拘留决定是9号......”
“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啊!”
看着摊开双手,稍稍有些激动的安妮,丛云波并没有给出任何反应。
作为一个老检察官,类似的情况他可见识过太多了。
法律上确实涉及违规。
可实务上......
别问,问就是情况紧急,核查初步证据后确认存在重大嫌疑,先行控制,手续后补,完全没毛病。
负责公诉的检察官虽然心里不爽,但也依旧得帮治安擦屁股。
一旦有律师较真,那就给个‘自首’。
就说要不要吧!
无论再怎么挣扎,面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受处罚的结果....不可能会被改变。
大部分律师遇到这种,都会见好就收,默默收下减刑20%的封口费。
只是没想到,这一次却碰到了‘难缠’的角色。
其实....丛云波拿到卷宗后,就已经注意到这一点了。
在他看来,这件案子的定性、口供、证据上,都是有瑕疵的。
难度有,但不高。
用来给安妮这个新人独立负责,考验一下她这两年多的学习成果....正好。
一个合格的检察官,是不能单纯只站在公诉人立场的。
要懂得...怎样才能更好的、全面的去核实案情、罪名定性、证据、办案程序。
尤其是复杂的案件,要关注对嫌疑人不利的事实证据,也要主动核查有利的情节。
既要追诉犯罪,也得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能先入为主做有罪推定。
说实话,安妮在这次考核中的表现.....在他这里是不合格的。
之所以能进办公室来找自己汇报,主要驱动力还是那个‘辩护律师’的功劳。
阅卷后的当面交流、书面辩护意见、监督申请........
连续的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