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联系上线,重新拿一批。”
“等到手,他会亲自进行拆分包装、密封。”
“而杜勇军,就是他在考察过一段时间后,特意拉下水,用来跑腿的骡子。”
“除了给上线送钱拿货,同时还负责给买家送货。”
“每月固定薪资2万,业绩好的时候,还会有几千块奖金。”
“杜勇军在禁D那边,一共做过5份口供,上面全都咬死了.....他完全不知道自己运送的包裹是D品、也从来没有打开看过。”
“但是.....他在笔录中承认了。”
“由于章凯风开出的报酬比较高,已经明显超出了他的实际工作价值。”
“所以他很好奇,包裹严实的盒子里,到底放着什么?”
“也怀疑过,里面会不会是‘违法’的东西。”
“但碍于章凯风曾经的告诫,他不希望丢掉这份轻松,报酬高的工作,从而硬生生忍了下来。”
“他认为.....只要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之后不管发生任何事,那也不关他的事。”
“禁D那边在综合了全部细节后,认为杜勇军应当是知道的。”
“原因有三点。”
“第一,高额或不等值报酬。”
“第二,不坐地铁、不坐公交,刻意避开公共检查点。”
“第三,送货这么多次,很少正面和人交易,而是放到说好的隐秘地点。”
“比如:弄堂墙角,公园某处草丛里、树下,公共储物柜......”
金胜作为一个专业律师,当然明白这几点所代表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347条。
运输D品罪,是指明知是D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
主观上必须要求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所运输的是D品。
如果确实不知道所运输的是D品,且没有证据显示其(应当知道),那么不构成此罪。
但是.....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明知’。
不会仅凭其本人的供述,而是会综合考量案件的所有情况。
林夏说的这三点,全都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
金胜皱着眉头想了想,开口问道:“林警官,那在章凯风的口供里,有没有提到过.....关于杜勇军知不知情这一点?”
林夏非常肯定道:“有......”
“根据章凯风供述,在案发前一个半月,他最后一次从外地回来备货。”
“一见到杜勇军,便察觉到表情有点不自然,看他的眼神中,还带着些许闪躲。”
“就连当天晚上一起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