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和作战。
经朝会和国会共同决议,大明皇帝可任命战时宰辅,组建战时内阁,负责总动员和作战。
具体由《大明律兵律》和《大明会典》相关条文规定。】
明确规定京城周边的兵权属于皇帝,皇帝有对外行使战争的权力。
动员制度也被写入礼法,增加大明的战争潜力。
随后的第八条,也和战争有关,主要是对内的权力:
【为镇压谋反叛乱活动、保护公共安全或避免灾厄,大明皇帝可依紧急需要实施戒严。
在戒严期间,皇帝可直接下发旨意颁布诏令。但在戒严结束后,戒严期间颁布的诏令是否继续执行,需由朝会决议。
皇帝可对交战地区局部戒严,授权督抚组建战时委员会实施戒严权力。戒严地区可临时废止某些法律,一切以平定战乱为目的。
当戒严超过一月时,应召开朝会决议。
当戒严超过一年时,应召开国会决议。
海外塞外戒严,时间不受限制。
具体由《大明律》和《大明会典》相关条文规定。】
收紧了皇帝的戒严权,由之前的三月降为一月,超过一个月就要召开朝会决议是否继续。
但是对海外塞外的戒严,仍旧放得比较松,皇帝可利用这一条直接下旨管理海外塞外。
这是袁可立、孙承宗等人力主下制定的,给皇帝在海外塞外发挥精力的权力。
朝堂上的大臣对此也没坚持,因为相比海外塞外,他们更关注境内。
尤其是境外战事比较频繁,就算不规定这一条,皇帝也可以引用交战区戒严规定,对海外塞外一直实施戒严。
他们更关注的是赦免权,把这一条明确写入礼法,给皇帝不受限的赦免权。
不过在朱由检的坚持下,审判后赦免和再犯并罚前罪也被写了进去,避免某些人仗着能赦免肆无忌惮:
【大明皇帝可赦免臣民罪责,发布大赦令、特赦令。
对罪犯的赦免应在审判后决定。被赦免的人员如有再犯,并罚前罪。
具体由《大明律刑律》相关条文规定。】(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