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朝会共同认定的不符合三大礼法的诏令,皇帝应当撤回。
诸司政令需经集议颁布,并由朝廷六科或地方按察司审议。如有违反法律,应当提交国会和议会。
具体由《大明会典》相关条文规定。】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六科的权力,可以审查不符合三大礼法的诏令。
并且和国会礼法委员会联接,交给国会审议。
这是朱由检提出的,为的是限制六科对诏令的封驳权力。
他可不希望没违背礼法的诏令,还被六科封驳。
如果这些人真要封驳,需要先找出违背三大礼法的地方,再提交给国会礼法委员会。
国会又不能管平时的政务,所以六科实际丢失了对合法诏令的封驳权。
对此国会是愿意的,六科也没那么反对。
他们先前面对皇帝的削权就接受了,如今更乐意矛盾上移。
这样一来,他们在可能和皇帝冲突时,就能将矛盾转给国会——
毕竟不是每一位给事中,都有封驳皇帝诏令的勇气。
但是对政令的封驳权,六科仍紧抓不放。就算是合法的政令,只要他们觉得不合理,就有封驳权力。
这是太祖定下的祖制,为的是以小制大,牵制朝廷大臣。
朱由检先前精力旺盛,经常直接处理事务,对六科以压制为主,提高办事效率。
如今他对政事没有那么大的兴趣了,又给内阁等诸司放权,所以把封驳政令的权力,又还给了六科,和诸司相互制约。
这些都写在《大明会典》的诸司职掌里,会有具体规定。
——
然后在律令制定上,朱由检又拟了一条礼法,把自己很重视的落日条款写了进去——
他不希望大明的礼法将来又成为一座屎山,连法律从业者都不知道有多少。
在他的强力要求下,除了三大礼法没有规定实施期限外,所有法律法规和诏令政令,都规定了实施年份:
【所有律令都应注明实施期限,包括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朝廷诸司政令,实施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十年以上应当制定成法律或法规。
法律法规当由国会议会通过,实施期限不得超过六十年、不得低于三年,在到期前一年决定是否延续或修改。
所有律令应在六十年内至少整理一次,对不合时宜的律令废止或修改。
朝会和国会可向皇帝请求废止正在实施的律令,皇帝决定是否废止或修改。被明确废止的律令,不再有实施效力。
当新制定的律令内容和现行法律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