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放弃,提出锦衣卫的驾帖,仍旧由刑科佥批:
“锦衣卫事务与刑科职掌相关。凡奉旨提人,必用驾帖,由刑科佥名,然后遵行。”
“锦衣卫即使成为内廷衙门,驾帖也应由刑科佥批。”
《明神宗实录》:
锦衣卫掌卫事都指挥使骆思恭题:臣衙门实与刑科职掌相关。凡奉旨提人必用驾帖。由刑科签名,然后遵行。
天启年间天津巡抚毕自严上疏:从来钦拿官犯,俱须奉有明旨,赍有驾帖,而后从事。
《崇祯长编》:崇祯五年八月:帝命自后驾帖径发锦衣卫,若就近密速拿人,不必概候科签以防轻泄,从提督司房内监之请也。
锦衣卫用驾帖拿人必先佥批的制度,在历史上后来被崇祯皇帝废弃,但仅限于出京拿人。《三垣笔记》作者李清在崇祯朝曾任刑科给事中,记载廷杖仍然需要佥批:
予入刑垣,见一切廷杖拿送并处决,必锦衣卫送驾帖至科,俟签押持去。予初谓故套,及署印,以赴廷推归,见校尉森列,持杖不下,一应杖官已解衣置地。予问何待,答曰:“非科签(佥)驾帖,则不得杖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