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收利息的合法权利、或者说合法地位。
“原告方放贷10千余元的本金,如今要收取的利息,已成倍超过本金金额,这种坐收渔利的行为,完全违背了所引用的法律条款的平等原则。若非原告方引用法律不当,本人只能认为,原告方是在故意曲解并企图滥用法律条款。在此,本人督促原告方引用更恰当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不能无视并违背所引用的法律条款、对平等原则的明文规定,继续做作坐收利息的美梦。”
辩论中,原告方未能提出恰当的法律法规捍卫其利益——所引用法律条款根本就没有允许收取利息的明文规定。原告方只能强调诸如“祖祖辈辈以来,银行放贷收息都是合理合法的。”庶盶则随机应辩:“银行的出现,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可谓十分短暂,资金计息的历史,在数千年历史中同样短暂。自古只有欠债还钱的说法,完全没有一债十利的法律依据。”任凭原告方抛出什么理由,庶盶时而引经据典加以回应,时而重复一句“于法无据,涉嫌非法渔利”,时而干脆不予理睬。